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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违纪认定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    来源: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24-10-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优良的学风、校风,根据《西北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学生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

2.应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主考教师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场考试。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含)以上,取消该课程的本次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学生一律凭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如证件遗失应提前补办或出具相关证明。进入考场后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上述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

3.闭卷考试中,除发放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和该科目考试所规定的用具外,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书包、书籍、笔记本和纸张,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等均不得携入座位,须放在指定位置,且通讯工具应关闭。凡经教师同意使用的各种计算工具等,一律自备,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相借用。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参考资料等用具,不得互相借用。考试须使用统一发放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另用其他纸张。试卷及答题纸装订成册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口试抽签应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4.考试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填写考试科目、姓名、学号、院(系)名称、专业和年级。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有问题,不准互相询问,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学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提出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试卷。答题时,写有答案的试卷或答卷的放置位置不应超过自己的座位宽度,已经写好答案的有文字一面应朝下放置.

5.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

6.学生提前交卷,应在监考教师清点、收齐考试材料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反放,在规定座位坐好,等候监考教师收卷,经教师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7.学生一旦交卷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试纪律:

1.未按规定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考试期间在考场外偷看或者与他人交流考试有关内容的。

7.在考场及其周边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

1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13.故意损坏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1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作弊或考试严重作弊:

一、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作弊: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闭卷考试中,使用相关设备搜索、浏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网络信息的。

3.在闭卷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4.在闭卷考试中,在考试座位及邻座的桌仓内发现考试允许携带的文具和证件之外的物品,或在其座位附近的桌面、桌仓、墙壁、考试用具、个人身体等处发现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和符号等。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0.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及试题答案的。

11.考试过程中,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3.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14.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5.组织团伙作弊的。

16.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17.偷盗试卷的。

18.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出现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严重作弊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和处理:

1.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终止其考试。

2.监考教师应收缴有关材料,并要求考生在材料上签字,没收其作弊工具。

3.监考教师应在试卷上写明“违纪”字样,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考场记录单》中的“违纪学生记录”一栏并由违纪学生签字确认。如违纪考生拒绝签字,可由监考教师写明情况签字证明。

4.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写有考试违纪情况记录的《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考场记录单》违纪材料、工具等一同报送开课学院教务秘书处。

5.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核实情况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对违纪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据《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纪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属第三条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属第四条中19款考试作弊的,给予作弊学生记过处分;属第四条中1018款考试严重作弊的,给予作弊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教务处通知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所在院(系),由学院依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中处分送达程序,将处分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8.认定为违纪的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按“0记,并注明“违纪”字样。

9.教务处和各学院要及时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和送达,并通知任课教师按要求登记违纪学生成绩。

第六条 学生有权监督、检举不负责任、违反监考守则和阅卷规则的教师以及违纪的同学。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违纪认定,学生参加在我校举行的国家级、省级考试违纪按其相关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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