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来源: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24-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称“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教港澳台〔2016〕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学生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港澳台学生身份信息应当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保持一致。
第三条 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港澳台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学校部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港澳台学历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港澳台交换生的招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入学、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的教学管理、学籍、学分认定及毕业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研究生的招生、入学、学籍、学分认定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含本科生)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学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日常教学与管理,并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情况等资料。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提出港澳台学历生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港澳台办公室根据校际合作协议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定交换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并发布港澳台本科学历生联招招生简章、台湾免试生招生简章、香港免试生招生简章及澳门保送生招生简章,并做好招生相关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并发布港澳台研究生联招招生简章,在学校官方网站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做好招生相关工作。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制定港澳台交换生招生简章,及时向合作院校推送。港澳台办公室配合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成立联合招生小组赴港澳台地区开展招生宣传。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根据招生简章公布的规则提出拟录取港澳台学历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办理录取手续。港澳台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做好港澳台交换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历生学籍管理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一致,入学注册、考勤与请假、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等事宜按照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交换生不在西北师范大学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港澳台学历生政治和军训类课程学分可以中国文化、历史等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学院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帮助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国情教育活动,并纳入教学实践课程计算学分。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组织交换生文化参访类国情教育活动,此类活动
认定学分。
第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记载、免修、缓考、成绩管理与使用等事宜按照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有关文件执行。学院应对学习有困难的港澳台学生通过课外辅导或补习给予帮助。
第十四条 港澳台学历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毕业标准。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者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学位证书。港澳台交换生学习结束时由港澳台办公室出具研修证明,就读学院出具成绩单。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港澳台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际合作协议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港澳台学历生可申请校内各种奖学金、海外交流资助金以及教育部和甘肃省设立的台湾及港澳学生奖学金,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港澳台交换生除按协议约定免除学费外,不享受学校其它奖、助学金待遇,来校报到前须购买相关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港澳台学历生原则上应与所在班级其他学生同住,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港澳台交换生住宿视学生具体情况和学校当年各类宿舍空余情况个案解决。
第十八条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工作,关心港澳台学生的生活学习。如港澳台学生在学籍、住宿等方面信息发生变化,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校内各种社团活动,积极融入校园生活。港澳台学生申请设立社团,应按规定向校团委递交申请,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学校关于社团活动的相关规定。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十条 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学生职业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为港澳台学生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提供帮助与指导,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工作。校友工作中心负责港澳台校友工作,推进港澳台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和武装保卫处等部门共同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港澳台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参加“港澳台侨全国联招”考试,经“联合招办”审批后被我校录取的华侨本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港澳台办公室、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生院等相关部门和学院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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