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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来源: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24-10-25]


                              西师发〔2022120号(2022816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理念,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以外的其他场所住宿。

第三条 学校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原则上须在学生公寓统一住宿。因特殊原因确须办理校外住宿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审批和教育管理工作。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者,学校不再学生公寓统一安排宿舍和铺位。

第四条 学生校外住宿申请期限原则上以学年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于前一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在入学报到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校外住宿满一学年后仍需继续在校外住宿者,须再次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确因突发疾病或特殊情况须紧急办理者,可临时申请。

第五条 已办理校外住宿学生,需返校住宿者,原则上应在学年结束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公寓部门规定办理入宿手续。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已婚或育有子女,确须在校外住宿的学生;

(二)家庭居住地在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且房屋所有权为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学生;

(三)因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的学生;

(四)因培养需要、科研需求、实习实践等原因,由学校(学院)和合作单位(机构)签署协议,需在合作单位(机构)住宿的学生;

(五)入学前经本人确认不在学校公寓住宿的研究生;

(六)延期毕业学生;

(七)其他特殊情况确须在校外住宿的学生。

第七条 申请校外住宿学生需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直系亲属知情并在《西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告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本科生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同意,学院按规定审核、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宿手续,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申请校外住宿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婚或育有子女,确须在校外住宿学生,需提供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子女出生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家庭居住地在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且居住地房屋所有权为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学生,需提供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三)因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的学生,须由二甲及以上医院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出具材料;

(四)因培养需要、科研需求、实习实践等原因,由学校(学院)和合作单位(机构)签署协议,需在合作单位(机构)住宿的学生,需提供合作协议,并附合作单位(机构)安全住宿管理等相关材料;

(五)入学前经本人确认不在学校公寓住宿的研究生,报到后由学院负责按规定补办校外住宿申请审批相关手续;

(六)延期毕业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须在校外住宿学生,由学院负责按规定协同补办校外住宿申请审批相关手续。

第九条 在申请校外住宿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者,学院应责令其限期返校住宿,并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要严格履行教育教学管理主体责任,对校外住宿学生坚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校外住宿学生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落实落细研究生导师第一责任人和班主任、辅导员职责,建立校外住宿学生台账,加强学生联系和走访制度,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适时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全面掌握校外住宿学生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做好各学院校外住宿学生检查督促工作。

第四章 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校外住宿学生的义务和责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自行负责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好公民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须在监护人陪同下在校外住宿,由监护人负责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履行公民义务,并与学生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校外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学校、学院检查,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直系亲属的义务和责任:

(一)校外住宿学生的直系亲属须知情并在《西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告知书》上签字,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因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的学生,必须由直系亲属陪护,承担学生校外住宿期间的安全管理、教育引导和生活照顾责任。

第十五条 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若涉及且不仅限于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等,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因言行不当等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依法依规从严处置;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校外住宿学生因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相关规定的条款若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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