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单位: 来源: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24-10-25]
西师发〔2018〕34号(2018年4月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西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西师发〔2009〕22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等教育本科生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含函授、夜大、脱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结果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专业教学、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要求。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位授予工作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副修本科专业并申请副修学士学位。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前提下,其副修本科专业不属于主修专业门类,且达到该专业学位授予规定要求者,可申请授予西北师范大学监制的副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因学分原因暂作结业处理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从结业之日起两年内可继续来校申请修读所缺学分课程,修满学分后准予毕业者,在其他条件满足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因提前或延迟毕业的本科生,经教务处审核毕业资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授予资格符合条件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下发的学位授予标准和要求对学生资格进行初审,将毕业生基本情况表和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姓名、专业、不授予的原因分别造册,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学院上报的有关材料,确定符合授予条件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名单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和发放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按期解除留校察看且有明显进步,能获得毕业证书的,应于毕业前一个月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成绩、学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专业教学、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通过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1门基础课、2门专业主干课考试,成绩合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基础课、主干课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位外国语成绩合格。教学大纲规定语种为英语的学生,学位外国语考试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ublicEnglishTestSystem)三级(简称PETS3)笔试考试,或参加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联考;教学大纲规定语种为小语种(俄、日、德、法)的学生,学位外国语考试参加由学校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小语种考试,或参加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联考。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须在毕业当年的9月份向所在办学单位提交申请学位的相关材料。
(二)办学单位根据本细则授予标准和要求,对当年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进行审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西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2)毕业论文一份;
(3)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二寸彩色数码照片一张(含电子版);
(5)学位专业课考试成绩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提供《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
(6)申请学位报名数据库;
(7)《西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办学单位上报的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授予条件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和发放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或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者。
(二)未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或未通过学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者。
(三)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未达到良好或75分以上者。
(四)函授、夜大及脱产教育成人专升本学生在学期间补考门次达三门次(含三门次)以上,高升本学生在学期间补考门次达五门次(含五门次)以上者。
第十三条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只能在毕业当年申请学位,对当年没有申请而未获学位者,一律不得补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西师发〔2010〕1号)、《西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西师发〔2012〕1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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