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来源: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24-10-25]
西师发〔2022〕121号(2022年8月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2〕20号)和《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教资助〔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规范合理进行定量评价,同时通过定性分析全面准确了解学生客观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讲究方法,将规范认定程序与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相结合。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三级认定机构,职责如下: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为5—7人,其中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开展本班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条件及依据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因素。主要包括家庭人口、健康、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患重病等特殊情况,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其所在学院的认定工作组可参照本办法的认定程序,随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宣传告知。学校要提前向学生或直系亲属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登陆“西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如实填报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三)认定及评议。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系统初次认定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认定对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拟认定对象提交的《西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班级评议小组成员按要求对通过学院审核的学生进行实名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复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学院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审核后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按程序及时处理公示期间学生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无异议后,审核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五)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各学院审核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按程序及时处理公示期间学生反映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个别访谈、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对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抽查落实。
第九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指导学生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和认定结果公正。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全校师生要积极参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工作,认定过程中发现问题,积极向学院学校反映。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档次。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备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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