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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来源: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6-12-22]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及《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西师发〔2011〕2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校2016年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期限及范围

本次年度综合考核的时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均须参加年度综合考核。

二、组织领导

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党政副职均在本单位参加年度综合考核,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副职进行考核的成绩应占其综合考核成绩的20%。

三、考核步骤

(一)制定考核实施细则(2016年12月21日—25日)。

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考核细则,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填报《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

(二)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确定考核等次(2016年12月26日—30日)。

1.教职工撰写个人总结、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述职。各单位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确定相应的述职范围,参加考核人员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述职,并听取群众的评议和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民主测评。各单位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确定相应的范围,对参加考核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4.确定考核等次。各单位根据参加考核人员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公示。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四)报送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和《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汇总表》于2017年1月5日前报人事处人事科。

(五)考核结果反馈。人事处将省人事厅审核确定的考核结果通知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通知册》,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参加考核人员。

四、相关规定

根据2016年8月《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次年度考核工作作如下补充:

(一)突出工作实绩,工作业绩所占比例不低于60%;

(二)有师德禁行行为和受到廉洁纪律处分的人员,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除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等原因外,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考核要求

(一)各单位须在学校核定的优秀比例和人数定额内确定优秀人员;对符合直接确定优秀条件的人员,在确定本单位教职工考核结果之前将其相关证明材料(获奖时间以证书和文件的时间为准)报送人事处审核;经审批直接确定为优秀的人员不占本单位优秀比例,不作为优秀定额确定的基数。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领导,既要做到认真规范、实事求是,又要做到简便易行、利于操作。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与人事处协商解决。

 

附件:1. 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汇总表

             2.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人 事 处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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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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