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来源: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6-03-10]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甘肃省有关考核工作的文件及学校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准确评价教职工一年来的总体工作表现和岗位履职情况,根据《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西师发〔2011〕257号)规定,现将我校2015年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期限及范围
本次年度综合考核的时限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及人事代理人员均须参加年度综合考核。
二、组织领导
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由本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未成立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的单位和附属单位由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直优”政策调整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修订<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1〕60号)文件规定:自2011开始,“在应对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当年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在评定年度优秀等次时,各单位可综合考核、优先考虑: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人员。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全省系统先进称号的人员。
3、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工勤人员。
四、考核步骤
(一)学习动员、核定优秀人数(3月7日—10日)。各单位要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使全体教职员工能正确认识开展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明确考核的方法和步骤,积极认真地参与考核,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填报《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
(二)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确定考核等次(3月11日—18日)。
1、撰写个人总结、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考核人员要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从学校主页通知附件下载,A3正反面打印)。
2、述职。各单位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确定相应的述职范围,参加考核人员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述职,并听取群众的评议和意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民主测评。各单位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确定相应的范围,对参加考核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4、确定考核等次。各单位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参加考核人员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按照考核标准,参考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公示。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四)报送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汇总表》于3月22日前报送人事处人事科。
(五)考核结果反馈。人事处将省人社厅审核确定的考核结果通知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通知册》,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参加考核人员。
五、各级领导的考核
学校领导的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各单位党政副职均在本单位参加年度综合考核,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副职进行考核的成绩应占其综合考核成绩的20%。
六、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要深入贯彻学校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以《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为依据,对照个人工作计划及岗位职责,突出绩效,兼顾综合。
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对教学科研业绩的考核,管理人员重点是对目标完成和服务创新的考核,工勤人员重点是对业务能力和服务效率的考核,真正体现以考核促绩效,以考核助发展,发挥年度综合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
违反工作纪律的教职工,要严格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二)各单位须在学校核定的优秀比例和人数定额内确定优秀人员;对符合直接确定优秀条件的人员,在确定本单位教职工考核结果之前将其相关证明材料(获奖时间以证书和文件的时间为准)报送人事处审核;经审批直接确定为优秀的人员不占本单位优秀比例,不作为优秀定额确定的基数。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领导,既要做到认真规范、实事求是,又要做到简便易行、利于操作。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与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协商解决。
附件:1、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
西北师范大学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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