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强化学校人事管理、严肃校规校纪,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秩
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以及《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西师发[1999]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勤制度
(一)日常考勤
各单位自制考勤表,依据《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考勤细则,按时对教职工进行日常考勤,考勤表单位留底,人事处备查。
(二)正常请假
教职工事假、病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均应办理相关书面审批手续。
1、事假:事假在15天以内者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凡事假年累计超过15天者,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按旷工处理。
2、病假:病假在30天以内者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凡病假年累计超过30天者,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病假超过一个月,须由兰州市三甲级医院出具证明、病历、处方及相关检查资料。
3、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丧假一般为3天(路程假除外),若需延长者,按事假对待。
4、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一般产假为90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者,产假为100天,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女教师产假遇寒暑假顺延。
5、探亲假:教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可请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假期,按国家规定报销探亲路费。
二、考勤办法
(一)日常考勤结果每月一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考勤情况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考勤要实行纸质签到,严禁代签。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8:00前由专人负责将本单位本月《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汇总表》报送人事处,汇总表须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离岗人员考勤每周一报。若本单位有擅自离岗人员,该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汇总表》须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18:00前报送人事处,汇总表须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教职工在规定的事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期内的工资照发。
(二)事假在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扣发半个月津贴;两周以上者,扣发当月津贴。
(三)病假超过一个月,其工资标准从第二个月起,按国发[1982]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病假在两周以上、三周以内者,扣发半个月津贴;三周以上者,扣发当月津贴。
四、旷工
(一)请假未准、超假、续假未准而擅自离岗者,均按旷工对待。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工资自下月起停发。
五、有关要求
(一)全体教职工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离岗。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请假考勤制度,各单位考勤工作须有专人负责。
(三)教职工假条、日常考勤表、考勤汇总表各单位务必妥善整理收集并汇总成册, 学校抽查(若原件需交人事处,请各单位将复印件留存)。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人事处
2014年11月13日